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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改革:改革之后,應急管理局與消防救援支隊是什么關系

發布時間:2019-05-14點擊量:198584

改革之后,應急管理局與消防救援支隊是什么關系?

5月5日,廣東省江門市應急管理局官網發布一則消息,文中多次出現“兩個部門”有何導向?以下分析或可供參考。

1、應急管理局網站消息


2、新聞說了些啥?

4月29日下午,市消防救援支隊負責人蔣顯勇一行,前往市應急管理局就機構改革后的工作進行溝通座談和對接交流。局黨組書記、局長劉志方,分管相關業務的局領導及科室負責人參加了座談。

此次座談是市應急管理局掛牌成立后與市消防救援支隊的第一次工作交流對接。會上,參會人員圍繞加強工作交流制度建設、定期會商研判、消防安全宣傳教育、信息互通共享等工作進行討論并提出建議,并就下一步如何加強部門間的互聯互通進行了深入研討。

劉志方同志指出,市應急管理局的成立,標志著我市應急管理事業開啟新的篇章,在今后的工作中兩個部門要加強溝通合作,整合優化應急力量和資源,構建快速、高效的應急救援體系,逐步搭建我市“大應急”工作機制。對于下一步的工作,劉志方同志強調:一是思想上高度重視。要認真對接國家部委、省廳工作要求,加快工作、體制的理順和銜接,做到工作不斷檔、干勁不減弱;二是工作要扎實有效。兩個部門間每月要定期召開會商工作會議,總結前期工作情況,研判下階段工作任務;三是加強會商工作質量。不僅要研究具體事務性工作,還要對長效性、規劃性的內容作深入探討;四是完善信息報送聯動機制。兩個部門間要加強工作銜接和信息互聯互通,提高應急工作效率。

3、“兩個部門”是如何定位的?

1)消防法第六條修訂。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公安機關及其消防機構”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及消防救援機構”,此次修改減少一個“其”字,字面意思發生了很大改變,修法大事不應解釋為疏忽,減少一字意味著應急管理部門與消防救援機構的關系定位較之前在公安時有較大不同。

2)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2018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組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框架方案》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由應急管理部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指揮。2018年10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救援銜條例》,其中第十條,管理指揮人員按照下列職務等級編制消防救援銜:(一)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正職:總監;除此款之外所有授銜人員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內部人員,省市縣三級應急管理部門領導并不授予“管理指揮人員”銜,因此法律上沒有授予其指揮權。

3)消防救援機構具有相對較強的獨立性。在新修訂的消防法中,多處獨立出現“消防救援機構”,與公安、應急、工商、質監等部門并列;在國家部委等發文中,也將省級以下應急管理部門與消防救援總隊等并列。

綜合以上信息,是否可以理解為: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機構)定位在應急管理部直接領導下,省級以下應急管理部門與這支隊伍(機構)并沒有隸屬關系?

在應急管理部直接領導下的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消防救援機構),將有利于其隊伍穩定,在應對全災種處置、履行大應急任務、加大對消防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時有其優勢,同時,與省級以下應急管理部門的協調溝通和相互協作也非常重要。

來源:老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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